不动产登记费的征收(含不动产权属证书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编码 | 11320922014374230N4320415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2014374230N4320415015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2014374230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69953641 69953642 69953643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69953728 69953708 |